乌兰察布市中院审监庭巧用调解化解纠纷 陈年旧案终得解决

访客 2024-06-20 86次阅读

近日,一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市中院审监庭以“部分调解+部分庭外和解”的多元纠纷化解方式,终使历经多次诉讼的陈年旧案得以妥善解决,真正实现案结事了。

据了解,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班某某订立以房抵股股权转让,但由于双方的疏忽,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对股权转让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界定。在房地产企业发展蒸蒸日上,双方协议订立之初必然是双赢的局面。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,时间的推移,客观上也进一步造成双方损失的不断扩大。因此,双方就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上产生歧义,双方均按照有利于本方的理解对合同履行方式进行解释。

在之前审理过程中,两方人员各执一词,互不相让,争议极大。在庭审前和法庭辩论结束后,双方均拒绝调解,而且表示,如处理不好,将会继续申请检察监督程序。为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,乌兰察布市中院审监庭全体办案人员召开案件分析会,按照案件形成的时间脉络,对全案的证据、基本事实、程序转换进行梳理,在准确分析案件成因的基础上,直击矛盾焦点,精准找到案件症结。

找到了矛盾的源头,相关办案人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反复多次沟通,安抚当事人情绪,双方终于同意坐下来谈一谈。办案人员设身处地站在各方当事人的角度陈述利弊,精准区分各自的过错责任,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,关注各方的合理诉求,与企业负责人以及班某某推心置腹,帮助他们厘清责任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,有的放矢进行调解,终于打破了僵局,双方当事人接受了合议庭的矛盾化解总体方案,同意在细节上进一步磋商。

本案特殊性亦体现由于案件标的及审理结果涉及案外人利益,打算以房抵股的房屋仍在案外人开发商名下,还未来得及过户到当事人名下,调解书对案外人没有法律效力,所以不能以调解结案。办案人员提出以“庭内调解结合庭外和解”的方式,双方当事人在庭内达成调解协议,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,最终原告撤诉,此案顺利解决,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。

再审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,把的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,而且就案件审理难度而言,审监庭再审案件至少历经一审、二审、裁定发回再审几次审理,当事人未在之前的审判程序中实现权利的平衡,当事人之间往往成见深、情绪大,很难坐下来平心静气地沟通。而且随着审级的转换和审理周期的不断拉长,当事人在每个程序中逐次提供证据,法官需要反复核查需确定的事实,这无疑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。

面对这种困境,市中院在再审程序中直击产生矛盾的根源,为案结事了铺平道路。本案中,办案人员也充分用多元解纷思路,在确保程序合法规范的前提下,拓展化解矛盾的机制,因案施策,疏通案件堵点,力促案结事了。(刘佳鑫 通讯员 乌云塔娜)